發布時間:2026/5/7 08:22
異動時間:2026/5/7 08:28
記者蔡怡倫/新北市報導
新北地檢署偵辦愛爾麗集團偷拍案,昨(6)日約談董事長常如山等人到案,經過偵訊後,包括董事長常如山、特助張元齡、工程師謝金亨等三人都被依妨害密秘罪嫌聲押禁見,另總經理劉貞華5百萬交保,限制出海出境。
新北地檢署指出,115年5月1日,有民眾發現愛爾麗診所新北市板橋區分店內疑裝設有偽裝監視器鏡頭,向轄區派出所報案,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15年5月3日上午經愛麗爾麗診所同意,至現場搜索查扣相關監視器設備,惟診所內 監視器主機不知去向。經警循線查出監視器廠商即被告謝金亨於115年5月1日晚間22時35分許曾至該診所疑似 有拆除監視器之舉動,遂報請本署由主任檢察官周欣蓓指 揮偵辦,於115年5月3日晚間由警方在臺中市某處將被 告謝金亨拘提到案,並查扣愛爾麗診所板橋店、新莊店、 永和店、林口店、忠孝店、站前店、南京店、桃園店、台 中文心店、台中崇德店等多處分店之偽裝式監視器主機及 鏡頭等物。
案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清查過濾相關監視器主機內留存畫面, 並於 5 月4 日上午由相關分局會同衛生局至本署轄內愛爾麗診所4家分店進行聯合稽查,經比對監視器畫面及病 歷資料,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聯繫被害人到案 確認,提出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等告訴以完備程序後, 於6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常如山住處、愛爾麗診所於臺北市之辦公室、愛爾麗診所於新北地檢署轄區內之 4 處分店執行搜索,並拘提被告常如山、謝金亨、張元齡 等3人,另約談被告劉貞華及4名證人到案。檢察官訊問 後,認被告常如山、謝金亨、張元齡、劉貞華等人涉犯刑 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嫌、刑法第315 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治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及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19條、第 41條之罪嫌。被告常如山、謝金亨、 張元齡等3人所涉上開罪嫌,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 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若未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 訴,諭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劉貞華認尚無羈押必 要,諭知以新臺幣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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