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10/17 14:44
記者韓少恩/嘉義報導
嘉義市一名李姓補習班男老師,去年4月間在便利商店夾取價值80元的8顆茶葉蛋後,未結帳便走出店外,遭店家報警並由檢方依竊盜罪起訴。一審法官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合議庭重新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李男行進神態自然、無遮掩或心虛逃竄之舉,採信其「趕上班忘記結帳」之說詞,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114年4月8日下午5時許,李男前往嘉義市某超商,在自助區將8顆茶葉蛋,隨後走出店門,陳姓店長事後調閱店內監視器發現異狀,隨即報警。李男到案後堅詞否認有竊盜犯意,買茶葉蛋是為了晚上生物課要讓學生觀察構造,由於補習班規定6點打卡,當時因趕著上班,一時疏忽才忘記走向櫃檯付款。
檢方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勘驗畫面後指出,李男進入超商時未背包包,穿著短袖,夾取茶葉蛋時不但沒有四處張望監視器,每次夾取還會重複「甩湯汁」的自然動作;且當時旁邊還有其他顧客,李男也並未閃避。法官認為,若真有行竊意圖,理應會有隱匿或遮掩的動作,但李男走出大門時步伐平穩,並無倉促逃匿,加上80元的茶葉蛋供教學使用動機尚屬合理。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讓法院形成被告有竊盜「不法意圖」的確切心證。基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的無罪推定原則,最終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定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