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5/4 13:24
記者王宥鈞/綜合報導
花蓮一名陽姓廚師2年前只因心情不好,竟隨機尾隨一名高二女生小芬(化名)到河堤後,以問路為名攔住她,然後對她性侵,事後還想殺人滅口,經小芬苦苦哀求才未停手,陽男擔心事情曝光,還逼迫小芬留下個資,全案爆發後,花蓮地院認為,陽男經鑑定未來再犯率為中高程度,依強制性交罪處9年徒刑,又犯殺人未遂罪,處8年徒刑,以及違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處4月徒刑。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合併執行15年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2023年4月27日晚間19時30分許,陽男在花蓮縣新城鄉附近,見到當時年僅17歲的小芬獨自騎乘電動自行車經過,便騎機車尾隨在後,在河堤攔停小芬假裝問路,接著趁她停車時,陽男突然用手緊勒小芬脖子拖進草叢,小芬被勒到暈眩而無力抗拒,陽男便將她帶到河堤下方的水泥階梯上性侵得逞。
完事後,陽男誆稱要找地方讓小芬清洗身體,便騎機車將小芬載到一間廟宇附近的河堤,要小芬走在前方,一路監督她走到偏僻處的大型水泥涵洞內,企圖想殺她滅口。
陽男當時撿起地上一條電纜線塑膠保護皮,從後方勒住小芬頸部,然後猛力向上拉抬,直到小芬呼吸困難、暈眩癱軟在地、眼鼻出血,此時再企圖拿起地上的磚塊砸她。
小芬眼睛餘光看見陽男舉起石頭,苦苦哀求陽男不要殺她,陽男才終於罷手,但陽男又怕犯行曝光,逼問小芬的學校、住家地址等個資,還要求小芬將資料輸入他的手機中,並威脅不能報警才將她釋放,小芬後來滿身血污的返回家中,經過家人安撫後報警。
陽男被逮時坦承犯行「我知道將人的脖子勒住,人會暈暈的,有可能會死掉。」小芬證稱她被勒頸當下「很絕望,身體很不舒服,感覺真的快死掉。」「他不是在嚇我,是真的想要讓我死掉。」
法官認為,小芬驗傷可見她流鼻血、雙側眼結膜出血、脖子有勒痕、頭暈、有吐,頸部、臉頰、手、雙膝等都有傷害,衣服上也有多處血跡,和小芬證詞相符,可見陽男下手力道猛烈,對她勒頸、拿石頭要打她時,確實有殺害小芬的不確定故意。
但法官也指出,雖然小芬當時將學校書包放在腳踏板處,且穿著學校運動褲,而當時為夜間又下雨,難以確定陽男因此得知小芬未滿18歲,陽男雖著手殺人,但中途有停手,也能依法減刑。
法官審酌陽男雖坦承部分犯行,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犯意、否認舉起石頭是要打小芬、不知道小芬未滿18歲,且小芬也表示「我沒辦法和解,因為這是我一輩子的傷害」,而陽男高中肄業、未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工作為廚師,最終依陽男犯強制性交罪,處9年徒刑,又犯殺人未遂罪,處8年徒刑,以及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處4個月徒刑。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15年徒刑。
檢方和陽男對此都提出上訴,檢方認為,陽男明知小芬未滿18歲,還對她強制性交,應加重刑期。陽男律師則指出,陽男因家庭因素心裡有傷害,他練過跆拳道,還有得過獎,所以犯案時力道可能比較大,鑑定報告認為陽男未來再犯的可能性是中高程度。
律師稱,陽男過去在國、高中時就有暴力行為,也曾多次進出少年法庭,陽男的行為比較像年輕人血氣方剛的類型,並非對女性有敵對意識。另外,民事判定陽男應賠償500萬,但陽男無力償還,只提過先賠20萬,但因被害人傷害太大而無法接受,陽男並非沒有悔過之心。
二審法官檢視相關資料,發現陽男在高中時就曾數次「勒同學的脖子致昏過去」,他則稱那是一種遊戲,不過陽男高中時雖罹患行為規範障礙症,並未演進為反社會人格障礙,且鑑定報告指出,陽男目前不符合任何一種人格疾患,其心智發展狀況應與其年齡相符,且在案件前,家中也沒有重大變故。
二審法官認為,陽男僅因心情不佳,就隨機挑選陌生女子下手逞慾,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犯罪手段、情節及惡性都相當重大,犯後態度也難認良好,判原判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