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堂級可頌「八月堂」夫妻對簿公堂 二審判決前夫須賠償2500萬

發布時間:2025/3/18 16:45

記者王宥鈞/台北報導

有「殿堂級可頌」稱號的連鎖烘焙坊「八月堂」,創始人吳企鎧、劉佳雯夫婦離婚後,劉女取得「八月堂」商標,吳男另外創立同性質的「八月本舖」,2人猶如打對台,而劉女不滿前夫的諸多商業行為,認為已違反2人的協議,因此對前夫提告求償2500萬元,案經一審,判決吳男須賠償500萬元,吳男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今18日仍判決吳男須賠償500萬元,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劉女在起訴書中指出,她出資成立「創達公司」,以製作及銷售可頌為主,並於2017年間創立品牌「八月堂」,她是創達公司負責人及「八月堂」的商標權人,而當時還未與她離婚的吳男,則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但兩夫妻的感情後來出現裂縫,吳男為了離婚而鋪路,開始出現許多違反公司政策的做法,劉女最後不得已在2019311日,以公司名義免除吳男總經理職務,2人也隨即在同一天簽訂協議書;並在當月簽字離婚。

劉女指稱,她也在當月份另外出資成立「創盛公司」,並登記公公為負責人,但沒想到前夫竟然發函給各大百貨公司,聲稱「吳企鎧創立之八月堂品牌」、「劉佳雯僅為創達公司借名登記關係下之掛名董事長」,企圖搶奪八月堂在百貨公司的櫃位。

前夫另外也成立「八月本舖」,販售與「八月堂」相類似產品,違反協議書中「不得使用八月堂所有相關品牌以從事任何營業行為」約定。

劉女另也指稱,前夫未依照協議,辦理交付公司相關資料、文件,包含不點交公司的機器、原料、產品,甚至還刪除財務、採購人員相關的電腦資料,前夫甚至還冒用「八月堂」名義,與其他公司簽立相關的採購合約,造成公司因此損失超過上千萬元,因此劉女依照雙方的協議書內容約定,求償違約金以及懲罰性違約金,共求償25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吳男雖提出多項辯解,但法院均不採信,認定吳男確實違反協議書中的多項約定;經過衡量後,法院判決違約金為500萬元,因此一審判決吳男須賠償500萬元。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18日宣判,高院駁回雙方上訴,仍判決吳男須賠償500萬元。在本案審理時,劉女雖主張吳男違約項目共為4項,違約金應該累加,但高院認為,依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文義、體系、歷史及目的解釋,均無從認定本件違約金應按違反契約義務個數累加計算。所以高院還是認為違約金就是500萬元,因此駁回雙方上訴,不過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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