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1/4 21:51
記者蘇沐言/台北報導
監察院最新公布第290期《廉政專刊》,指出前立委顏寬恒在財產申報中存在重大瑕疵,經審查確認其刻意隱匿3筆財產,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處罰鍰新臺幣290萬元。
根據專刊內容,顏寬恒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應辦理財產申報,卻未據實登錄以他人名義持有的汽車2筆,以及1筆事業投資。監察院調查後認為,顏寬恒對該3筆財產「具有控制及實質使用權」,但選擇不予申報,屬於故意隱匿行為。
監察院表示,顏寬恒未能提出合理解釋或具體證明,無法證明屬疏漏或誤會,其行為已構成不實申報。依《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公職人員若故意隱匿財產,得處20萬至400萬元罰鍰,顏寬恒案因情節重大,裁罰290萬元,屬近年最高額處分之一。
監察院並指出,財產申報制度是衡量政治人物廉潔與誠信的重要依據,故意隱匿財產將破壞公眾信任,呼籲所有公職人員應確實履行揭露義務,避免再犯。對於遭裁罰,顏寬恒透過聲明表示,自己「已盡力詳實申報」,強調相關項目並非蓄意隱匿,質疑此次處分具有政治動機,並不排除依法提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