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體操猥褻男童11次!新竹「魟魚老師」還偷拍猥褻照...上訴被打槍 維持12年判決

發布時間:2025/9/30 21:01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2歲林姓男子綽號「魟魚老師」,在新竹開課卻猥褻多名男童。(圖/翻攝自YT)

新竹地區專帶幼童的體操老師林姓男子,以「魟魚老師」的名字在營隊和教室授課,趁帶營隊時猥褻多名男童,甚至還在體操課時拍攝男童不雅影片。新竹地院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製造兒童性影像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檢、辯雙方收上訴,高院今(30日)駁回上訴,維持12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林男長相斯文秀氣,曾就讀於新竹頂尖國立大學,檢警調查,林男在新竹縣某假日學校營隊擔任帶隊老師 ,負責照護、帶領兒童進行遊戲及住宿兒童保護之責,明知5名男童均為未滿14歲之兒童,分別基於強制猥褻之故意,利用兒童懵懂無知及對其之信任感、友好感與學校舉辦寒暑假夏令營前往帶隊之機會,違反幼童意願,分別對5名未成年兒童強制猥褻行為,合計共11次。 

同時,檢警在查扣中的手機、平板和電腦中另外發現,2023年12月間某日,林男在新竹市某大學宿舍交誼廳,利用上課時間拍攝男童不雅影像多達11張,隨即送交數位鑑識,經檢視尚未發現有幼童相關性影像外流之情形。新竹地院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製造兒童性影像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案用手機沒收。

但檢方認為,林男為滿足一己私慾,對5名幼童多次為強制猥褻犯行,更拍攝身分不詳男童之性影像,且於偵查初期否認犯罪,又未能與被害家屬和解或賠償,難認態度良好,因此提起上訴。

林男上訴則稱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請法院考量其為國立大學畢業,犯案時甫滿22歲等情況,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從輕量刑。

高等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林男犯罪情節並無情輕法重或顯可憫恕情形,且其所犯各罪之行為情狀、被害人年齡及損害程度,以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均已經一審法院審酌,因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12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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