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激戰少女還偷拍!他辯「沒拒絕就是同意」法官認無悔意 重判8年6個月

發布時間:2025/9/24 13:28

社會中心/王漫妮報導

男大生激戰未成年還偷拍,法官認為他無悔意,重判8年6個月。(圖/資料畫面)

桃園就讀某科大的男大生阿偉(化名),升大一的暑假透過網路認識16歲的小美(化名),兩人相約摩鐵開房間,但阿偉竟偷拍和小美的激戰畫面收藏,直到阿偉因他案遭搜索時,警方從手機發現不雅片,因此敗露。桃園地院審理時,阿偉辯稱小美「沒有拒絕就表示同意」,法官認為其毫無悔意且未賠償,審結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阿偉在升大二的暑假結識小美,兩人相約在中壢的一間商旅見面,小美同意發生性行為,不過阿偉卻趁小美洗澡時,在沒徵得同意下,用手機拍下2段分別約50秒以及45分鐘多的影片,而小美始終被瞞在鼓裡,完全不知情。

事後,阿偉因他案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遭警方搜索,在他的手機意外查到小美的不雅片,警方循線找到本人,小美才知道自己當時被偷拍。

法院審理時,阿偉辯稱「小美沒拒絕就表示同意」,強辯錄影是防止遭小美仙人跳,荒謬說辭讓法官痛批大力利用少女心智尚未成熟、對性隱私與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的弱勢,與小美發生性關係;甚至還拍攝小美的身分證、學生證等個人證件,有洩漏個資的風險。

法官審酌,阿偉事後未提出任何賠償計畫、未向少女道歉、也沒有彌補任何損害,審結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仍可上訴。

 

◎《STNN即時新聞》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STNN即時新聞》提醒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