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8/5 14:04
記者王宥鈞/台北報導
北部一名楊姓男子和女友小咪(化名)交往後同居,但因為小咪在酒店上班,楊男懷疑小咪可能會客人發生性交易,竟多次對她拳打腳踢,甚至持酒瓶插入小咪下體,小咪報警後,全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傷害部分成立,但強制性交罪嫌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最終只依傷害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8個月,可易科罰金,但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與小惠曾是同居情侶,但小咪自2023年5月起到酒店上班後,楊男便多次懷疑她有在「做S」(賣淫),多次發生爭吵,甚至分別在2024年1月1日及1月7日2度對她施暴。
小咪控訴,1月1日她下班後返家,楊男便質問她行程並要求交代細節,小咪說了後但未獲楊男信任,隨即情緒失控,對她施以一頓拳腳,並掐頸踢踹全身,還強迫她打開雙腿,隔著褲子踹她下體,甚至強迫她脫下褲子,用米酒瓶插入她的陰道並毆打下體,造成外陰撕裂傷。
6天後,也就是1月7日上午,小咪下班後,楊男再逼問她上班細節,結果楊男仍認為小咪在騙他,於是再度施暴,對她全身上下拳打腳踢,甚至持米酒瓶空瓶猛擊她的雙腿,小咪2天後就醫,診斷為「頸部多處結痂傷口、左腳踝瘀挫傷、雙下肢瘀挫傷及右上臂瘀挫傷」。
小咪不堪折磨報警,在警訊供稱,「他(楊男)先掐我脖子、對我拳打腳踢,再用酒瓶插入我的陰道約2分鐘,我痛到倒地後,他要求我站起來打開雙腿,然後再用酒瓶毆打我的下體。」
不過法官卻發現小咪前後供述細節矛盾,且就醫時僅主訴「外陰出血、無陰道出血」,但驗傷結果為「陳舊性撕裂傷」,無法證明與案發當日行為有直接關聯,認此部分證據不足以證明遭楊男強制性交。
而楊男在警訊、偵查及審理過程中承認施暴,但否認持酒瓶插小咪陰道:「我沒有用米酒瓶插入她的陰道,也沒有拿酒瓶打下體。」但楊男坦承有隔著褲子捏小咪的外陰部,也有用手拉扯。
楊男辯護律師也指出,現場米酒瓶瓶口有鋸齒狀,若真插入陰道,不可能僅造成診斷書載明的輕微傷勢,質疑小咪說法存疑。
合議庭審酌後認為,楊男2次傷害事證明確,依傷害罪各判5個月,合併應執行8個月,可易科罰金;至於強制性交罪,因小咪證述矛盾、證據不足、監視器畫面也未拍下案發過程,難以達到「一般人無疑」的標準,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另為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