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逃逸衝撞警車 副所長開槍打死後座乘客獲無罪

發布時間:2025/7/16 15:48

酒駕逃逸衝撞警車 副所長開槍打死後座乘客獲無罪

記者王宥鈞/綜合報導

曾任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一名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20203月間執勤時,結果一名吳姓男子酒駕拒檢還開車衝撞警方,曾男當下即對吳男座車連開5槍,但卻不慎打死後座的一名楊姓女乘客,全案被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一審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被駁回,檢方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曾男確定無罪。

檢警調查,2020327日晚間9時至深夜2330分左右,吳男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家薑母鴨店飲用啤酒,因違規停車,時任八德分局副所長的曾沛恩駕巡邏車駛近準備盤查,吳男竟駕車加速駛離。

曾沛恩見狀透過車內廣播示意吳男停車受檢,但吳男仍一路加速逃逸,當行經建國路一處T字路口時,吳男因車速過快轉彎不及而在路底緊急煞車,被巡邏車輛堵在後方無法離開;吳男竟駕車倒退衝撞巡邏車。

曾沛恩將巡邏車再次向前緊貼停放在吳男所駕車輛後方,不料再次遭吳男衝撞,曾沛恩為制止吳男脫逃,先朝吳男車輛開了2槍,吳男仍不停車,曾沛恩再朝吳男車輛開了3槍,結果卻意外擊傷後座的楊姓女乘客,楊女緊急送醫仍不治。

案發後,檢察官認為曾沛恩雖依法使用槍械,仍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如無把握開槍射擊不會造成車上人員死亡結果,即應放棄開槍射擊,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造成楊女死亡,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曾沛恩。

桃園地院合議庭透過彈道重建,認為曾沛恩都是向下射擊,目的是讓車輪喪失動力,且當時情況緊急,符合用槍時機,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綜觀事證,認為曾沛恩依照行為當時的合理認知,除使用槍枝射擊吳男的車輛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足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參以曾沛恩告使用槍枝射擊前,多次要求吳男停車,如不停車即開槍,足見曾沛恩使用槍枝射擊前,已發出口頭警告,且他在射擊時已儘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而造成不必要傷害,其實際施用的強制力程度尚屬合理適當。

況且,吳男車輛駛離現場後,曾沛恩即停止射擊並放下槍枝,足見曾沛恩是在必要程度內開槍射擊,即以侵害最小方式為之;而曾沛恩開槍射擊的目的是基於維持及恢復秩序善意,其主觀上並非出於造成吳男車內人員受傷或死亡惡意目的,堪認曾沛恩對吳男車輛射擊行為,符合「客觀合理標準」,屬於合理使用槍械之範疇,自難認有何過失。

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使合議庭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心證,因此駁回上訴。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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