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倒致全身癱瘓如「活著的死人」 新竹男聲請安樂死遭法官無奈打臉

發布時間:2025/6/29 15:04

跌倒致全身癱瘓如「活著的死人」 新竹男聲請安樂死遭法官無奈打臉

記者王宥鈞/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鍾姓男子因跌倒造成頸部以下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難以自理,形容自己有如「活著的死人」,他和女兒討論後,向法院聲請准許執行安樂死,希望有尊嚴的離世,並請求免除執行者的刑、民事責任。但新竹地院認為,生命權為重要的《憲法》權利,沒有嚴謹緻密的程序要件可依據,不得任意侵害,因目前我國尚無准許安樂死的立法,駁回聲請。

鍾男主張,他因跌倒造成頸椎受傷,導致頸部以下四肢僵麻、疼痛難耐,腹部有如被繩子綁著般痛苦,還大小便失禁,需要他人協助基本的日常生活,受傷至今身心備受煎熬,「宛如關在牢籠裡,更像活著的死人」,希望能執行安樂死。

鍾男表示,受病痛折磨者能有尊嚴、安祥快樂的死亡,是人民的權利。並不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善良風俗,釋字第603號也認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護」,因此若有第3人、醫生或執行機構應他請求,提供他藥物服用,或為他進行注射,讓他有尊嚴、安祥快樂的死亡,也應依免除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法官對此指出,鍾男主張以憲法82223條、民法1617刑法30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為法律依據,仍無從確定為法院管轄的「家事非訟事件」範圍,聲請已難認合法。

法官表示,國家法律是否應容許女性墮胎,或容許人民因疾病等因素安樂死,是現代國家面臨的難題,不僅涉及醫學科技進展,也和人類社會的價值演進有關,雖難僅以生命權為依據,得出應絕對禁止墮胎或安樂死的結論。

然而生命權堪稱最重要的憲法權利,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侵害,而立法要形成。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條文可供當事人援引,作為請求法院准許安樂死的依據。

而維護人性尊嚴、尊重人格自由發展等法律原則,也是不具備明確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法條,沒辦法作為請求安樂死的依據,駁回鍾男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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