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10/9 12:37
記者蘇沐言/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8日就113年度上字第603號案件駁回救國團上訴,維持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救國團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處分。救國團表示無法認同判決對本團歷史沿革、組織性質及實質控制關係之認定,並嚴正反對藉此將70餘年累積的公益服務成果,概括污名化為「不當黨產」。
救國團強調,本案爭議必須回歸完整史實、具體證據與財產來源。組織身分的認定,不能取代對每一筆財產取得是否合法的檢驗;本次判決亦不應被擴張解讀為救國團所有財產均已經法院認定為不當取得。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依憲法第170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始能產生對外效力。黨產條例第4條及第34條修正案雖於115年1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迄未經總統公布,法院因此認為修正條文尚無對外效力,仍應依現行黨產條例審理。對此,救國團表示,相關問題亦涉及憲法第72條所定法律公布程序、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覆議制度,以及憲法第37條所定副署規定,相關憲政關係及法律效果仍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救國團指出,憲法第72條明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亦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依程序提出覆議。本次黨產條例修正案並未經行政院提出覆議,卻因公布及副署爭議而未能完成公布。立法院完成三讀的法律案,在公布程序發生憲政爭議時,其法律意義及相關效果如何認定,攸關我國法律公布制度與權力分立,應透過適當憲政及法律程序予以釐清。
救國團主任葛永光表示,立法院已通過黨產條例修正案,救國團成立時是政府組織,應排除黨產條例適用,政府組織當然不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他認為,行政院阻擋修正案完成公布及施行,是明顯違憲、違法的作為。立法院代表多數民意通過黨產條例修正案,依憲法規定,總統應於收到法律案後十日內公布,這是總統必須履行的義務,而非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公布的權力。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若有意見,可以依憲法程序提出覆議,這是憲法賦予行政院制衡立法權的途徑。本次修正案既未提出覆議,他認為就不應再阻擋法律公布,總統亦應依法履行公布義務。
葛永光指出即使總統未公布,依一些憲政學者看法,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也應生效,未執行法律是違憲違法。他認為,法院應根據最新法律裁判,未依最新修法作成裁判有違法嫌疑,因此對此次判決不以為然,並質疑法官對相關憲法規範的理解。他認為,法院未依最新民意作成裁判,顯有瑕疵,救國團仍將尋求各種途徑,澄清事實,爭取清白。
救國團表示,本團成立於民國41年,係由當時政府體系推動成立,並由行政院、國防部等相關政府機關負責籌組及管理。當時蔣中正先生係以總統身分宣布成立救國團,而非以中國國民黨總裁身分、依政黨組織名義成立;早期主任及重要職務之任命,亦透過當時政府體制辦理,而非由中國國民黨中央依黨務系統任命。因此,救國團認為,不能僅因當時中國國民黨為執政黨,就推論救國團為中國國民黨組織,更不能僅據此認定本團為其附隨組織。組織性質之認定,應回歸當時實際組織架構、人事任命、業務運作及相關歷史文件,依客觀、具體證據加以判斷。
救國團指出,本團於民國58年解除與國防部的隸屬關係,轉型為社會運動機構,由教育部輔導;民國78年人民團體法制建立後,完成社團法人登記,正式成為民間社團法人,並依相關法令自主運作。自轉型為社團法人後,救國團在人事、財務及業務運作上更是完全自主,主任人選也是依組織內部程序產生,幹部及工作人員亦由本團自行任用,並非由中國國民黨中央指揮、控制或任命。70餘年的組織發展歷經不同時代、法制及組織型態,應區分各階段的歷史背景與實際運作情形,不能將不同時期的組織關係混為一談,更不宜僅以早期歷史背景,推論本團長期均受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
在財產來源方面,救國團表示,本團不同發展階段的財產,各有其歷史背景及形成過程。在政府組織階段,主要依政府交付的青年工作任務辦理各項活動;轉型為民間社會運動機構及社團法人後,則依法接受政府委託及補助,並透過活動收入、服務收入、員工勞務所得及社會各界捐款等方式,維持團務運作。因此,對於救國團70餘年來取得及累積的財產,應逐筆檢視其取得時間、來源、法律依據、使用情形及相關證據,不能僅因本團早期具有政府組織背景,就將歷年累積財產一概與「不當黨產」畫上等號。長期以來,相關財產均持續投入青年服務、公益活動及社會服務,其形成及使用情形,應透過完整歷史資料與客觀證據加以認定。
救國團強調,70餘年來,從國家青年政策推動、青年培育,到今日的公益及社會服務,始終以服務青年與社會為重要使命。早期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青年活動、戰鬥營及各項青年培育工作,並設置各地青年活動中心,提供青年、學校師生及社會團體辦理活動與健康休閒的場所。
隨著時代變遷,救國團持續調整服務內容,每年寒暑假支持大專青年參與社會服務隊,鼓勵青年返鄉及深入偏鄉服務;各地活動中心亦持續提供學校、團體及民眾使用,成為地方重要的青年與社會服務據點。這些長期累積的服務行動,是本團70餘年發展的重要歷史軌跡,不應以單一政治標籤加以概括。
救國團表示,本案涉及70餘年的歷史沿革及重大法律認定,應完整檢視政府組織架構、人事任命、財務來源、業務運作及相關歷史文件,並以客觀、具體、充分且可相互驗證的證據,作為判斷基礎。歷史問題應回歸歷史事實,組織性質應回歸客觀證據,財產問題則應回歸取得來源及法律依據。救國團無法認同判決中部分涉及歷史事實及組織性質的認定。未來無論透過司法程序、調解程序或其他合法途徑,本團均將持續提出相關歷史資料及客觀證據,完整說明成立背景、組織沿革、財產來源及實際運作情形,依法維護應有權益。
救國團強調,70餘年的歷史不能只用一個政治標籤定義;歷史事實需要被完整看見,法律判斷也應建立在客觀證據之上。對於本次判決,本團將完整研析判決內容及法律效果,並依相關法律程序研議後續處理。同時,仍將秉持「今日我們為青年造夢,明日青年為國家造夢」的理念,持續投入青年教育、公益服務、人才培育及社會服務,讓社會各界看見救國團70餘年來與青年同行、服務社會的歷史與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