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10/9 09:59
記者蔡怡倫/綜合報導
花蓮縣秀林鄉去年發生震驚社會的女老師命案,26歲劉姓瘖啞人因愛慕同教會29歲的蔡姓國中女老師,頻繁傳訊干擾遭女老師封鎖,竟潛入對方房間,將人殺害,花蓮地院認為,考量其造成生命法益無可回復的重大侵害,以及被害人家屬承受的巨大痛苦,加上量刑鑑定指出若無公部門強力介入,其未來社會復歸將面臨極大困難,因此認定對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處以死刑始足以反映犯罪責任及達成刑罰目的,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指出,劉男自民國114年2月起參與花蓮縣某召會活動,結識被害女老師後心生愛慕,曾表達想進入對方在召會內居所,但遭女老師拒絕;同年4月16日上午,劉男先趁屋內無人侵入房間,竊取女老師室友所有的iPhone 13 Pro Max手機。法院查出,劉男之後發現遭女老師封鎖LINE,要求解除封鎖未果,因而心生怨恨並萌生殺意,計畫擇日犯案。114年5月16日晚間8時至9時間,他趁女老師獨處時侵入住處,利用體型優勢壓制被害人強制性交,隨後將其殺害,並奪取被害人物品。
法院表示,依精神鑑定報告及被告客觀行為觀察,無法認定其案發時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情形,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免責任規定。雖然劉男自幼為瘖啞人士,但成長過程並非完全缺乏教育資源,其供述及犯案行為均顯示思考能力未低於一般人,因此也不依刑法第20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認為,劉男犯案具有相當程度計畫性,並非一時衝動所致,其先前已侵入召會房間竊取手機,之後又選擇被害人獨處時機侵入住宅犯案,案發後遭警方接近時還企圖逃逸,顯示主觀惡性重大,不僅造成被害人死亡,也嚴重破壞召會成員長期建立的安全感與信賴關係。法院另參酌精神鑑定及量刑鑑定結果,認為劉男雖有認知、情緒及人際適應問題,但未影響責任能力,且再犯重大暴力犯罪風險仍具相當程度。
考量其造成生命法益無可回復的重大侵害,以及被害人家屬承受的巨大痛苦,加上量刑鑑定指出若無公部門強力介入,其未來社會復歸將面臨極大困難,因此認定對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處以死刑始足以反映犯罪責任及達成刑罰目的,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