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8/10 20:27
記者王漫妮/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萬姓女子前(2024)年於家中臥室開啟東元除濕機,隨後出門開會,怎料除濕機竟無故自燃起火!不僅燒毀大量家具、家電與衣物,整間房屋更被濃煙嚴重燻黑。萬女氣得向製造商東元電機提告,索賠財物損失與住宿費等共159萬餘元。全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判處東元電機須賠償萬女68萬7313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萬女於2012至2013年間購買東元除濕機(型號MD-1214B)擺放於臥室。2024年11月2日,這台使用了近11年的除濕機不明原因突然自燃。當時萬女並不在家,開會返家後才驚見屋內慘遭火舌侵襲,所幸火勢已自行熄滅,但家中物品已嚴重毀損,讓她氣得提告求償159萬餘元。
面對求償,東元電機抗辯表示,消防局紀錄僅列為「電氣因素」而非指定「電器」,無法排除是其他電源線破損短路所致。東元更主張,該款除濕機已產製約20年,萬女使用超過10年未送廠保養維護,甚至人在戶外還持續開機,本身應負與有過失責任;且機具已被燒毀至無法辨識型號,質疑萬女主張損毀的物品為新購,拒絕全額賠償。
不過,士林地院審理時發現關鍵轉折。東元旗下服務公司先前曾派員取回機具,並在服務單上記載「已確認底盤符合原設計」,證實起火機型確為東元產品。法官指出,除濕機本就具備自動運作功能,消費者出門時開機屬於「正常使用」範疇,廠商應確保商品具備合理安全性。
士林地院審結認定,經專業公證人核實,起火點確為臥室除濕機處,東元無法證明商品無瑕疵,依法應負製造人賠償責任。萬女因火災產生的家具與衣物損失,經扣除折舊殘值後,認定損失金額為68萬7313元。至於萬女額外請求的在外住宿費用與懲罰性賠償金,法院認定不符消保法要件予以駁回,判處東元電機須賠償68萬7313元及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