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8/7 17:45
記者韓少恩/嘉義報導
嘉義一名陳姓男子前往某社區擔任保全,上班僅3天,因拒絕協助清理管理室垃圾及幫住戶開啟車道門,遭社區管委會解僱。陳男不滿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並索討薪資。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管委會解僱合法,判決僅須給付陳男3天薪資與加班費共5258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114年3月23日起受僱於該社區擔任管理員,約定月薪3萬元,試用期3個月。同月25日早班交接時,同事提醒陳男須輪流負責管理室內的垃圾清理及擦拭冰箱等日常維護,陳男聽聞後表達強烈不滿,向總幹事強調自己「是來當保全,不是清潔員」,拒絕配合。此外,陳男也拒絕替遙控器故障的住戶開啟車道門,稱警衛工作並非幫住戶開門,要住戶自己想辦法。
經社區總幹事溝通無效後,管委會正式發函將陳男解僱。陳男向嘉義市政府申請勞資調解不成立,隨後提起民事訴訟,他主張,勞動契約並未約定須從事清潔工作,管委會僅因他「一次沒倒垃圾」就將其開除,屬於權利濫用,終止契約不合法。陳男訴請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管委會按月給付3萬元薪資及提撥1818元勞退金,直至他復職為止。
嘉義地院法官審理時,傳喚社區總幹事、住戶及其他保全到庭作證。法官認定,陳男確實有拒絕分擔管理室環境維護、不願服務住戶等客觀行為,確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管委會終止勞動契約合法有據。法院最終駁回陳男復職及按月討薪之請求,判決管委會依法僅須給付陳男任職3天期間的工資與加班費共計5258元,並附加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