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4/8 14:05
記者王宥鈞/台北報導
陸配亞亞、小微、恩綺等人日前因在台宣揚中共武統、統戰言論遭移民署取消在台居留權,後續並遭遣返中國,不少在台陸配近期均接獲移民署通知,必須繳附「喪失中國大陸原籍證明」,造成不少陸配對台灣政府近期的限制產生疑惑,對此,移民署今(8)日對外說明表示,一切均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灣人不得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
移民署表示: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交流依據,根據2014年3月1日修正施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條之1規範,台灣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
移民署指出,立法精神是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基礎。該條例9條1項3款明文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寬限期。
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的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說明困難處,移民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移民署表示,目前獲准在台定居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因新冠肺炎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返中國大陸辦理。
為避免陸配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況,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需在半年寬限期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移民署強調,該項作為完全符合台灣法律規範,一切均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