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鹽酥鴨店老闆酒駕撞死民間清潔隊員 台南地院裁定羈押

發布時間:2025/12/17 06:01

異動時間:2025/12/17 11:28

記者蔡怡倫/綜合報導

台南市酒駕撞死23歲民間女清潔隊員的鹽酥鴨店鄭姓負責人,經檢察官聲押後,台南地院裁定羈押,台南地院表示,鄭姓被告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

簡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羈押聲請書附件證據清單所載證據及理由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理由:
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政府、媒體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亦一再宣導、傳播,被告對於酒後不得駕車乙事應知之甚詳,竟仍罔顧用路人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狀態,猶駕車行駛於道路上,肇致本件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使被害人家庭破碎天人永隔,被告所犯並非輕罪,案發後猶否認為肇事駕駛,顯無積極坦然面對司法之意,復審酌被告於本院自承經濟狀況欠佳,則其為免日後將面臨重刑及高額民事賠償,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三、被告有羈押之必要:
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侵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
四、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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