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2/16 10:27
記者蔡怡倫/台北報導
高虹安被控民國109年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認定高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2罪,從重依職務詐欺貪汙罪,判高有期徒刑7年4月,高虹安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判決《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高虹安109年3月至5月、7至11月間,以每月6萬2000元酬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依高的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自己的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浮報加班費,高及黃並因而共同詐取7萬4741元的酬金及加班費,一審被判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