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1/10 19:42
記者蘇沐言/台北報導
近期有不少家長將普發現金1萬元代為收下,引發不少學生與未成年子女在網路上抱怨「錢被爸媽搶走」。對此,律師王至德在臉書發文,從法律角度分析此情況,明確給出答案。
王至德在臉書發文討論,爸媽代收小孩的普發一萬現金,律師表示有的父母認為自己花錢養孩子,因此孩子的錢應屬於父母,這是錯誤的觀念。依照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扶養義務,這是法律責任,不能因為履行義務就主張孩子的錢是自己的。法律上有一個概念叫「未成年人的特有財產」,只要是孩子無償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孩子個人的特有財產。
他進一步解釋,未成年人的特有財產所有權屬於孩子,但父母可為了孩子的利益「使用收益」該財產,不需經過孩子的同意。由於這筆普發現金是政府無償發給每個人的,因此應屬於孩子的特有財產。父母可以代為使用,但必須花在孩子身上。
至於實際用途部分,王至德指出,若父母將錢拿去繳學費或生活費,可能會有爭議,因為這些原本就是父母應負擔的支出,「理論上不應該拿子女的錢來付」。他舉例說:「在國民教育階段的學費,用孩子的錢繳是不太妥當的,但如果是大學學費,情況可能不同。」。
若是購買孩子的iPad、iPhone、電腦,或是娛樂、才藝相關支出,如看電影、遊樂園門票、樂器等,則屬於「為孩子利益使用」,父母可動用這筆錢而不需徵得孩子同意。至於補習費部分,他幽默地提到:「孩子明明就不想去補習,補了也沒什麼用,這樣還算是為孩子利益嗎?」留給大家自行判斷。
王至德最後總結指出,就算孩子抗議也沒用,因為父母本來就可以為了孩子利益使用該筆款項,且未成年人除日常生活必需行為外(例如買早餐),所有法律行為都必須經過父母同意。換句話說,「未成年孩子其實也沒辦法任意用掉這1萬元。」。
他也提醒,滿18歲的孩子就不同了,這筆錢就是他們自己的,可以自由使用。不過王至德也補上一句意味深長的提醒:「滿18歲之後,父母原則上也沒有幫你出生活費的義務就是了,知道我在講什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