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1/4 17:47
記者韓少恩/高雄報導
柳姓男子國道10號飆速吞了1.6萬元罰單,但他主張母親老家跌倒,趕往途中突感不適,才飆速返家取藥,應撤銷裁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柳男超速行駛難認屬於「緊急避難」事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14年1月28日下午10時許,柳男於國道10號西向12.7公里,以時速161公里行駛,超速61公里,遭到違規舉發罰緩1萬6千元,另外還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柳男認為,當時因旗山老家母親跌倒趕著回家,匆忙中忘了攜帶心律不整藥物,取藥途中行經該路段,突然心律不整、胸悶,差點昏倒,為了快速返家服藥,不得不超速行駛,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能撤銷罰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柳男當時胸悶心悸,應該迅速停靠路邊休息,並撥打119,高速行車返加劇身心負荷,甚至危害到其他用路安全,難認屬於「緊急避難」事由,駁回柳男請求。全案可上訴。